
开发人员在准备消费机器人时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法规,Cooley 专家表示。资料来源:Haris, AI,来自 Adobe Stock
消费机器人市场正在爆炸式增长 - 仅人形机器人部分预计到 2030 年将达到 340 亿美元。可以执行家务的人形机器人、人工智能驱动的老年人护理伴侣、自主草坪维护系统和交互式教育机器人正在从原型转向生产。
主要零售商正在争先恐后地寻找创新产品,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 - 其中 65%美国家庭已经在使用人工智能设备。该技术前景广阔e.市场对此充满渴望。现在,企业在竞相将创新产品推向市场时面临着一个关键的战略决策:如何在关键市场中应对根本不同的监管方法?
欧盟和美国采取不同的方法
迄今为止,欧盟和美国在监管人工智能消费产品方面选择了相反的路径。欧盟机械法规取代了欧盟机械指令,并于 2027 年 1 月全面生效,为在欧洲销售机器人(包括采用人工智能的机器人)制定了基线要求。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建立了一个全面的事前框架,其监管清晰度明显高于美国。 《人工智能法案》基于风险的分类系统提供了明确的类别和概述的义务,特别是对于被视为“高风险”的人工智能。结合人工智能的机器人通常属于人工智能充当安全组件的类别。
另一方面,美国目前没有单一的全国性人工智能监管框架。相反,各个州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包括通过新的人工智能护栏,例如科罗拉多州的《人工智能法案》、德克萨斯州的《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治理法案》(HB 1709) 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前沿人工智能透明度法案》。
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和州总检察长正在使用现有法律框架逐案执法来确定人工智能边界,包括根据现有消费者保护机构采取的执法行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在参与相关自愿标准工作的同时,对消费机器人技术处于观望状态。
最近的政策发展标志着联邦方法的潜在转变。 2025 年 1 月发布的第 14179 号行政命令撤销了前任政府的全面人工智能命令,并建立了一个强调私营部门创新并减少监管力度的新框架。
该命令指示各机构取消过度限制人工智能发展的政策,同时保持对国家安全和国际竞争力的关注。这标志着一种监管理念,倾向于市场驱动的发展,而不是规定性的联邦框架。
立法工作也在进行中,可能会进一步塑造联邦格局。田纳西州共和党参议员玛莎·布莱克本 (Marsha Blackburn) 提出了一个人工智能国家政策框架,除其他外,该框架将寻求将行政命令方法的要素编入法典,并可能优先于某些州人工智能法律。如果颁布,它可能会显着改变公司目前面临的州级要求的拼凑。
当前的美国环境为消费机器人制造商和人工智能产品开发商带来了挑战和机遇。缺乏明确的事前规则会带来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习惯于定义合规框架的公司而言。
但是,它还为响应市场需求而不是预先确定的监管类别的产品开发创造了空间。与经验丰富的顾问(包括专注于产品安全、隐私和人工智能监管的法律顾问)合作对于进入美国市场至关重要。
三个战略合规优先事项
1。产品安全标准
消费机器人的行业安全标准最初源自汽车和工业机器人规则。这种方法具有相当大的优点,因为这些标准经过了时间的考验。
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严重的局限性。最重要的是,这些标准设想的危险场景并不总是与家用机器人使用的潜在风险相符,特别是在儿童、老年消费者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周围。
例如,在工业环境中,风险主要通过人类和机器人之间的分离来管理,这恰恰相反。适合家庭使用的场景。由于风险管理在许多情况下会有所不同,因此正在努力制定和加强有意义的基线消费机器人安全标准,以合理地解决家庭风险,并为公司提供更多他们寻求和需要的设计和开发清晰度。
公司至少应该从跟踪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以及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 (NIST) 等组织内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共识标准的制定开始。 NIST 一直在积极制定人工智能相关框架和指南,包括其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甚至通过其国家标准授权参与其中。
公司还应制定一个基线框架,确定任何相关的强制性要求,并从相邻的共识标准中映射到合理的混合。本次开发标准ap 对于每家公司来说并不相同,因为它将与产品设计和风险承受能力挂钩。但无论做出何种选择,它们都必须合理、清晰且有据可查,以便更好地经受未来的法律和合规审查。
目前消费机器人或消费产品中人工智能缺乏联邦强制性安全标准,这反映了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允许行业主导的开发首先进行的传统做法。这与欧盟自上而下的监管方法有很大不同,在欧盟,许多消费机器人将需要根据《机械法规和人工智能法案》接受第三方合格评定。当前美国有利于私营部门创新的政策环境表明,美国将继续依赖行业主导的指导方针,而不是规定性的联邦要求。
此外,传统的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欧盟在软件和硬件之间的管辖边界正在不断演变,消费产品中的人工智能越来越有可能出现被视为受产品安全管辖的集成组件。
当机器人的人工智能做出影响物理产品行为的决策时,出于监管目的,软件无法与硬件有意义地分离。公司应该对其人工智能系统实施严格的产品安全测试,对软件和硬件组件实施全面的测试。

NIST 研究了人机交互。图片来源:Earl Bukoff,NIST
2。人工智能使用和数据实践的透明度
透明度已成为监管机构和原告律师事务所的优先关注点,为将人工智能产品推向市场的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考虑因素。
消费者抢劫智能手机带来了独特的披露挑战,因为这些产品在家庭环境中与用户密切互动,收集操作数据,同时采用可能无法立即对消费者透明的人工智能系统。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已就人工智能代理问题对多家公司采取了执法行动,随着人工智能在各行业的广泛采用,这种执法活动预计将继续下去。
各州总检察长也根据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规进行了类似的人工智能相关调查。例如,2025 年 8 月,德克萨斯州对与潜在的欺骗性贸易行为和误导性心理健康营销相关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展开了调查。同样,2026 年 1 月,加利福尼亚州对使用领先的人工智能平台制作的未经同意的色情材料和深度伪造品展开了调查。
“人工智能诉讼 2.0”重点关注公司如何向消费者传达其人工智能功能和数据实践s。事实上,“人工智能清洗”——对产品的人工智能功能做出夸大或未经证实的宣称——已经成为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一个明显的执法重点,最近针对夸大人工智能在其产品中的作用或有效性的公司采取的行动就证明了这一点。
方法很简单:具体而准确地描述人工智能功能。清晰解释人工智能的用途、处理哪些数据、保留实践以及如何保护信息。虽然存在向消费者和投资者传达价值的易懂语言的空间,但宽泛或模糊的特征可能会引发问题和潜在挑战。
对于大规模部署人工智能消费产品的公司来说,深思熟虑的披露实践可以服务于多种战略目的——建立消费者信任、管理监管和诉讼风险,以及在出现问题时建立可辩护的立场。投资于清晰、有依据的社区的公司关于其人工智能能力的声明使自己在不断变化的监管和诉讼环境中处于有利地位。

美国政府严厉打击了欺骗性人工智能声明。资料来源:联邦贸易委员会
3。预防偏见和歧视
算法偏见和歧视已成为人工智能监管机构特别是州一级监管机构关注的核心问题。州立法机构已颁布直接针对算法歧视的法律。
例如,科罗拉多州的《人工智能法案》禁止“算法歧视”,并规定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部署者有义务避免差别对待或对受保护群体产生影响,而德克萨斯州的《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治理法案》同样解决了汽车领域的偏见问题。配合决策。这些州级要求为部署人工智能消费产品的公司规定了重大的合规义务。
在联邦层面,联邦贸易委员会历来认为,即使没有明确的歧视意图,导致歧视性结果的人工智能系统也可能违反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尽管现任政府的政策方向(强调私营部门创新和质疑规范性算法歧视框架)可能会缓和近期联邦在这一领域的执法。
州监管机构然而,司法部长和司法部长越来越多地审查人工智能驱动的产品是否存在潜在偏见,特别是在影响弱势群体的应用中。
对于消费机器人来说,这既产生了合规义务,也带来了声誉风险。根据口音或言语模式做出不同反应的伴侣机器人,能够识别某些问题的儿童教育机器人视觉交互中的语气比其他人更好,或者具有语音识别能力的家庭助理在不同年龄组或性别之间表现不一致,这都带来了监管和责任问题。设计用于与弱势群体(特别是儿童、老年用户或残疾人)互动的机器人必须在各个用户群体中公平地执行。
公司应制定强大的测试协议,以评估开发过程中不同人群的人工智能性能,监控已部署系统中的偏差指标,并建立流程以解决发现的性能差异。

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开发人员应该避开评估不同人群的表现。图片来源:SpaceOak,来自 Adobe Stock
战略性地引导标准合规性
美国的监管环境与欧盟的监管环境有着根本的不同。欧盟可能在纸面上通过其规范性框架提供更大的清晰度(尽管实施方面仍存在问题),而美国则提供灵活性,但确定性较低。
美国当前的政策环境强调市场驱动的创新,而不是规范性的联邦框架,但对消费机器人监管的具体影响仍不清楚。投资于了解这些动态、参与标准制定流程并与经验丰富的顾问合作的公司可以更有效地驾驭这一格局,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为自己定位成功。
市场机会是巨大的,特别是对于能够满足消费者对这些产品需求的早期进入者而言。建造区域的公司现在可用的合规能力 - 不仅解决物理安全要求,还解决披露实践、数据治理和责任风险管理 - 将准备好利用大量消费者需求,同时更好地管理关键市场的合规性、新兴法规和诉讼风险。
作者简介
Elliot F. Kaye 是一位埃利奥特 (Elliot) 是 Cooley LLP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的前主席,他曾担任美国首席产品安全官员,也是该机构执行保护公众免受危险产品侵害的职责的领导者。
在他任职期间,埃利奥特对该机构进行了现代化改造,特别是 CPSC 的设计、人员配备和使用情况。f 其合规、调查和执行权力。在 Cooley,他为客户提供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建议,特别关注人工智能和消费品(尤其是机器人)的交叉点。
William K. Pao 是 Cooley 人工智能工作组的联合负责人,也是该公司的诉讼合伙人,拥有 20 多年的经验,担任领先技术和金融创新的全球公司值得信赖的顾问和首席审判律师。他指导客户处理最复杂的诉讼和监管风险,并被广泛认为是新兴技术、新颖法律问题和跨境纠纷的首选律师。
Philip Brown 是 Cooley 的特别法律顾问,在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法方面拥有超过 15 年的经验,其中包括在 CPSC 和 FTC 的联邦政府执法方面拥有超过 10 年的经验。在 Cooley,他为全球客户提供有关产品合规风险、执法风险和诉讼策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