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0 号法令规定的资本转移税和排除
V越南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改变了企业所得税 (CIT) 对资本转移的适用,要求企业认真遵守其规定。
越南新颁布的第320/2025/ND-CP号法令(“第320号法令”)对资本转移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重大修改,包括视同税率、对间接转移的更明确认可以及狭义的定义集团内重组的例外情况。
本文探讨了第 320 号法令下的关键资本转移规则,重点介绍了新引入的合规义务,并概述了过渡期间企业的实际考虑因素。
适用的交易
第 12 条第 i 点第 3 款根据第 320 号法令,资本转移收入应缴纳 2% 的企业所得税 (CIT)。
该法令明确排除某些集团内所有权重组交易,前提是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重组不会导致直接或间接持有越南企业所有权权益的实体的最终母公司发生变化;
- 交易不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值得注意的是,320号令正式引入了间接资本转移的概念,与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相比,对此类交易的认定更加明确。然而,该法令并未就如何确定跨司法管辖区间接股权转让中归属于越南的销售收入部分提供详细指导,从而留下了一个关键的实际问题尚未解决。
关于集团内重组交易对于不产生收入的交易,预计即将发布的企业所得税通知会进一步澄清,特别是关于符合排除条件的交易类型。
新出台的规定
一项重要的新规定涉及资本转移交易的收入确认时间。收入被视为在转让资本所有权时产生。然而,第320号法令并没有对该术语进行定义,因此它是否指的是:
- 买卖协议的签署日期;
- 交易实质性完成的日期;以及
- 股权变更登记完成的日期。
此外,由于第 320 号法令第 13 条规定了这一规定,该规定似乎管辖越南卖方进行的资本转移,因此尚不清楚同样的时间规则是否也适用于外国企业卖方的资本转移。附加指南因此,预计会出现这种情况。
另一项新引入的规定涉及非现金交易。如果买卖协议中规定的转让价值为 500 万越南盾或以上,但没有非现金支付文件支持,则税务机关有权出于税收目的重新评估并征收转让价格。
过渡期考虑因素
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生效,但有关资本转让的具体规定仅自第 320 号法令生效之日起适用,即2025年12月15日。
因此,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14日过渡期内进行的资本转移交易,需要仔细分析确定适用哪些税收法规。
税务管理和合规程序
目前,对于适用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14日的资本转移交易,尚未开具具体的纳税申报表。百分比税率。现行申报表默认为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且不允许纳税人根据新规定调整税率。
尽管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已于2025年12月10日获得批准,但正式颁布的版本尚未发布。即使在其发布后,仍需要额外的法令和通知来提供实施指导,包括签发适当的纳税申报表。
企业的实际考虑因素
由于对几项新引入的模糊规定缺乏详细指导,企业应遵守当前颁布的法规,并密切关注即将发布的企业所得税通知以进一步澄清。
纳税人还应确保拥有健全且一致的支持文件证实集团内所有权重组排除的资格,特别是在没有我的交易中ncome 已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