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的越南企业所得税合规性:第 320/2025 号法令
2025 年 12 月 15 日,越南政府正式颁布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以下简称“第 320 号法令”),详细介绍了 2025 年企业所得税法的多项条款和实施措施。
该法令自发布后生效,建立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框架,以确保随着越南不断深化国际化,企业所得税 (CIT) 政策的实施和指导保持一致。
本文概述了 320 号法令的关键条款,包括其有效性、对外国企业纳税人的澄清、资本转移税和扩大企业所得税激励措施。
实施指南
有效性和应用
从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320 号法令适用于 2025 年企业所得税评估期。企业可以选择执行收入确认、可扣除费用、税收优惠、免税和重新调整等规定。不同时间的扣除和损失结转,包括:
- 2025纳税年度开始;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生效日期:2025年10月1日;
- 第 320 号令生效日期:2025 年 12 月 15 日。
如果企业 2025 年纳税年度在企业所得税法生效日之后开始,则该规定自该法生效之日起或从第 320 号令生效之日起适用——以适用者为准。
此外,有关非现金支付证明文件的要求和资本转移规则必须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执行。
废除的指令
该法令推动废除多项法令,包括:
- 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
- 第 91/2014/ND-CP 号法令;
- 第 91/2014/ND-CP 号法令;
- 第 91/2014/ND-CP 号法令。 12/2015/ND-CP;和
- 第57/2021/ND-CP号法令。
对外国企业纳税人的澄清
根据第320号法令第2条第1款b点,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无论是否拥有常设机构 (PE),均需缴纳越南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详细如下:
- 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应就以下各项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因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而在越南境内和境外赚取的应税收入;
- 在越南境内产生的非常设机构活动的应税收入;以及
- 通过电子商务或基于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在越南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在越南产生的应税收入。
- 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需就在越南产生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规定旨在使纳税义务与越南的创收活动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
扩大预扣税和替代纳税人
第 320 号法令第 2 条第 2 款扩大了实体资源范围负责代表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外国企业进行交易的越南实体
根据越南法律设立、注册或运营的实体在代表外国企业代扣代缴税款时被视为纳税人。这适用于以下情况:
- 越南方向外国企业购买服务,包括:
- 与商品捆绑的服务;或
- 根据现场进出口安排或根据国际商业条款(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供应或分销的货物。
- 越南方从事涉及外国企业的电子商务或基于数字平台的商业活动。
- 越南方按照该法令的规定,根据与外国企业的合同接受资本转移。
该条款明确包括电子商务市场的运营商和数字平台。
证券投资基金法力
在下列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房地产投资基金转让、租赁房地产取得收入时。
外国企业资金受让方为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的,纳税人为外国实体投资的在越南注册的企业。
资本转让税及相关排除
根据第 320 号法令第 12 条第 i 点第 3 款,资本转移按 2% 征税。该规定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集团内股权重组交易:
- 重组后不改变直接或间接持有越南企业股权的当事人的最终母公司;
- 他们没有基因
更新后的规定涵盖了越南公司的直接股权转让和通过拥有越南子公司的离岸实体的间接转让。
此外,第320号令第3条第3款a点规定,某些收入项目明确排除在资本转让、证券转让或出资权转让产生的应税收入之外。它们包括:
- 与以下方面直接相关的收入:
- 股票发行和股息(不包括归类为负债的股票股息);
- 出售库存股或回购股票。
- 与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直接相关的其他收入。
这标志着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的显着变化,该法令广泛定义了资本转移收入,但未明确规定例外情况。
业务合作的应税收入合同
第 320/2025 号法令第 3 条第 2 款第 p 点/ND-CP 将来自商业合作合同 (BCC) 的收入添加到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应税收入中。
因此,BCC 下的应税收入确定为合同下的总收入减去与产生此类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应税收入按照约定的利润分享机制计算,包括:
- 收入分享:各方根据分配的份额申报收入。
- 产品分享:收入根据分配给各方的产品价值确定。
- 税前利润分享:指定代表方开具发票,记录收入和成本,并确定税前利润。分配。各方独立履行其企业所得税义务。
- 税后利润分享:指定代表方代表所有参与方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展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第 320 号法令扩大了企业所得税豁免范围,将直接支持农业活动的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在内,包括:
- 洪水排水和预防;
- 潮汐和盐分入侵预防;以及
- 海水淡化、酸性硫酸盐土壤处理和淡水保留服务。
该法令还明确,合格服务是根据越南标准行业分类体系下的一级农业行业代码确定的。
减少新技术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期
销售采用越南首次使用的技术生产的产品的收入有资格享受三年企业所得税免税,从创收的第一年开始。 这比之前第 91/2014/ND-CP 号法令规定的最长五年豁免期有所缩短。
此外,第 320 号法令引入了一项正式要求,即“新的chnology”必须经主管当局认证为首次在越南应用。
较低的非现金支付可用于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门槛
根据第 320 号法令,只有在有非现金支付文件支持的情况下,每笔交易价值 500 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商品和服务费用才可用于企业所得税扣除。该门槛较之前的 2000 万越南盾要求大幅降低第218号法令。
该法令进一步明确:
- 单日内多次向同一供应商采购总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越南盾的非现金付款将符合可扣除费用。
- 员工代表企业发生的费用,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并由企业报销,如果有适当的发票和内部证明,则可扣除
- 付款前记录的费用可以暂扣,但如果以后以现金结算,企业必须进行调整。现金支付时,减少纳税期内的可扣除费用,即使纳税期已经过审计或检查。
过渡性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批准的新建和扩建投资项目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可在批准时有效的规定的剩余优惠期内继续有效。如果第320号令规定的优惠政策更为优惠,企业可以在从2025纳税年度开始计算的剩余期限内适用新的优惠政策。
以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再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来源,自该法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该法令生效之前发生的税收损失可以继续结转至剩余的允许期限内,尽管亏损来自房地产和投资项目的转移不能抵消激励性商业公司一些。
企业如何做好准备
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数字平台运营商和参与资本转移的团体,应立即采取战略措施,寻找从第 320 号法令下更优惠条款中受益的机会。初步步骤必须包括:
- 审查纳税人和预扣税情况:重新评估您的实体现在是否可以被视为纳税人或扩大后的规则下的扣缴义务人,特别是跨境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平台活动和资本转移。
- 重新评估资本转移和重组计划:检查正在进行或计划的股权转让和集团重组,以确定 2% 资本转移税的风险以及是否适用任何集团内部豁免或收入排除。
- 更新付款和文件控制:调整内部付款政策以符合降低可扣除费用的 500 万越南盾非现金支付门槛,并确保提供支持文件。
- 重新评估税收优惠和损失状况:确认过渡规则下现有或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并审查损失结转策略,以确保从 2025 纳税年度开始持续合规。





